3 液氧储罐与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4.3.3条的规定,与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4.3.5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和沥青路面。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
表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表4.4.1注2的说明: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运行压力较低,且压力稳定,通常不大于0.6MPa,比地上储罐安全,故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其防火间距减一半。为了安全起见,限制了单罐容积和储罐区的总容积。
有关防火间距规定的主要确定依据:
(1)根据液化石油气爆炸实例,当储罐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并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形成后,危及范围与单罐和罐区的总容积、破坏程度、泄漏量大小、地理位置、气象、风速以及消防设施和扑救情况等因素有关。当储罐和罐区容积较小,泄漏量不大时,爆炸和火灾的波及范围,近者20m~30m,远者50m~60m。当储罐和罐区容积较大,泄漏量很大时,爆炸和火灾的波及范围通常在100m~300m,有资料记载,远可达1500m。
(2)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国家燃气规范》NFPA59-2008规定的非冷冻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12)、英国石油学会《液化石油气安全规范》规定的炼油厂及大型企业的压力储罐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13)和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一般标准》JLPA 001︰2002的规定(见表14)。
表12 非冷冻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调查,国内目前大的煤气储罐容积为300000m³,高压力为10kPa。为适应我国储气罐单罐容积趋向大型化的需要,本次修订增加了*五档,即100000m³~300000m³,明确了该档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要求。
表4.3.1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设计压力较高,易漏气,火灾危险性较大,防火间距要先按其实际几何容积(m³)与设计压力(压力,105Pa)乘积折算出总容积,再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本条有关间距的主要确定依据:
(1)湿式储气罐内可燃气体的密度多数比空气轻,泄漏时易向上扩散,发生火灾时易扑救。根据有关分析,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一般不会发生爆炸,即使发生爆炸一般也不会发生二次或连续爆炸。爆炸原因大多为在检修时因处理不当或焊接引起。湿式储气罐或堆场等发生爆炸时,相互危及范围一般在20m~40m,近者约10m,远者100m~200m。碎片飞出可能伤人或砸坏建筑物。
(2)考虑施工安装的需要,大、中型可燃气体储罐施工安装所需的距离一般为20m~25m。根据储气罐扑救实践,人员与罐体之间至少要保持15m~20m的间距。
液氧储罐与泵房的间隔不宜小于3m的规定,与国外有关规范规定和国内有关工程的实际做法一致。根据分析液氧储罐的火灾危险性及其多年运行经验,为适应标准调整要求和建设需求,将液氧储罐的单罐容积和总容积分别调整为5m³和20m³。液氧储罐与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国家标准《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2012已有明确规定。液氧储罐与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仍要符合本规范*4.3.3条的规定。
4.3.5 当液氧储罐泄漏的液氧气化后,与稻草、木材、刨花、纸屑等以及溶化的沥青接触时,遇到火源*引起猛烈的燃烧,致使火势扩大和蔓延,故规定其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应存在。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发生火灾时,对铁路、道路威胁较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小,故防火间距的规定较本规范表4.2.9的要求小些。
4.3.7液氢的闪点为-50℃,爆炸极限范围为4.0%~75.0%,密度比水轻(沸点时0.07g/cm3)。液氢发生泄漏后会因其密度比空气重(在-25℃时,相对密度1.04)而使气化的气体沉积在地面上,当温度升高后才扩散,并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即会发生爆炸而产生火球。氢气是轻的气体,燃烧速度快(测的管径D=25.4mm,引燃温度400℃,火焰传播速度为4.85m/s,在化学反应浓度下着火能量为1.5×10-5J)。
液氢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燃烧、爆炸的猛烈程度和破坏力等均较气态氢大。参考国外规范,本条规定液氢储罐与建筑物、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堆场等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对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有关防火间距,即表4.4.1规定的防火间距减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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