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本条对民用根据其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安全与保证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 对民用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分为居住和公共两大类,其中居住包括住宅、宿舍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外,其他类型居住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分为住宅和公共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和单层、多层民用。
(2) 对于住宅,本规范以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又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
对于公共,本规范以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的标准。在高层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定为一类。例如,将医疗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1) 据统计,我国住宅在全部中所占比例较高,住宅内的火灾荷载及引发火灾的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并呈增加趋势。住宅的公共设施管理比较困难,如能将火灾控制在住宅中的套内,则可有效减少火灾的危害和损失。因此,本规范是在适当提高住宅中套与套之间或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性能基础上,确定了内的设施配置等其他相关设防要求。表5.1.2有关住宅单元之间和套之间墙体的耐火极限的规定,是在房间隔墙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到重要设备间隔墙的耐火极限。
(2) 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而单一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确定整体耐火性能的基础。故表5.1.2规定了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 表5.1.2中有关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规定是对构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的形式多样、功能不一,火灾荷载及其分布与火灾类型等在不同的中均有较大差异。对此,本章有关条款做了一定调整,但仍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某些特殊的设计要求。因此,对一些特殊,还需根据的空间高度、室内的火灾荷载和火灾类型、结构承载情况和室内外灭火设施设置等,经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论证后确定。
(4) 表5.1.2中的注2主要为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规范》GB 50368有关三、四级耐火等级住宅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规定协调。根据注2的规定,按照本规范和《住宅规范》GB 50368进行防火设计均可。《住宅规范》GB 50368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允许建造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允许建造9层,但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比本规范的相应耐火等级的要求有所提高。
对于木材堆场,采用统堆方式较多,往往堆垛高、储量大,有必要对每个堆垛储量和防火间距加以限制。但为节约用地,规定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如大于25000m³或一个秸秆可燃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且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不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的间距确定。
关于表4.5.1注的说明:
(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发生火灾时,较其他类别的火灾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威胁大,故规定其防火间距按表4.5.1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对堆场威胁也较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2)为防止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飞火引发可燃材料堆场火灾,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的规定增加25%。
4.5.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火灾,威胁较大、辐射强度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与四级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可燃材料堆场着火时影响范围较大,一般在20m~40m之间。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m~10m,近者为3m~4m。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堆场的影响;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的火灾危险性。
5.1.1 民用根据其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和高层民用。高层民用根据其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的分类
表5.1.1 民用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的规定。
5.1.2 民用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室)和一类高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和二类高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表中“一类”*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中具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仍为住宅;住宅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层面积大于1000m²”的“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3) 本条中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在实际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还是高层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主体为单层,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铺助用房,*四层**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进行防火设计。
(4) 由于实际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明确列入表5.1.1中的,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需严格控制使用。
5.1.7 本条对民用内采用金属夹芯板的芯材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规定,有关说明见本规范*3.2.17条条文说明。
5.1.8 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同时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5.1.9 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其节点缝隙和明露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被忽视,而这些部位却是保证结构整体承载力的关键部位,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在经过防火保护处理后,该节点的耐火极限要不低于本章对该节点部位连接构件中要求耐火极限较高者。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的位置、防火间距、车道和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1 地下、半地下(室)发生火灾后,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燃烧时间长,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故对其耐火等级要求高。一类高层民用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造成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要求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本条及本规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包括附建在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
2 重要公共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产活动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响,需尽量减小火灾对结构的危害,以便灾后尽快恢复使用功能,故规定重要公共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5.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近年来,高层民用在我国呈快速发展之势,高度大于100m的越来越多,火灾也呈多发态势,火灾后果严重。各国对高层的防火要求不同,高度分段也不同。如我国规范按24m、32m、50m、100m和250m,新加坡规范按24m和60m,英国规范按18m、30m和60m,美国规范按23m、37m、49m和128m等分别进行规定。
构件耐火性能、安全疏散和救援等均与高度有关。对于高度大于100m的,其主要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对比情况见表15。从表15可以看出,我国规范中有关柱、梁、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楼板的耐火极限相对偏低。由于此类高层火灾的扑救难度巨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保证**高层的防火安全,将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提高到2.00h。
表15 各国对高度大于100m的主要承重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h)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屋面上停留时的实际需要。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物的上人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5.1.5 对屋顶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面板采用不燃材料,以防止火灾蔓延。考虑到防水层材料本身的性能和安全要求,结合防水层、保温层的构件构造情况,对防水层的燃烧性能及防火保护做法作了规定,有关说明见本规范*3.2.16条条文说明。
5.1.6 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又能不降低的整体防火性能,**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房间隔墙的燃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5) 由于裙房与高层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主体的一致,如高层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主体一致等。表5.1.1注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是指,当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5.3.1条、*5.5.12条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的要求确定。具体设计时,要根据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旅馆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的要求确定。
5.1.2 民用的耐火等级分级是为了便于根据自身结构的防火性能来确定该的其他防火要求。相反,根据这个分级及其对应构件的耐火性能,也可以用于确定既有的耐火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