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四十四条 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十五条 现场安全由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十七条 企业和作业人员在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四十九条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
*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单位承担,由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五十一条 中发生事故时,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章质量管理
**章总则
**条 为了加强对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实施对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三条 活动应当确保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四条 国家扶持业的发展,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五条 从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活动。
*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五十八条 企业对的质量负责。
企业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不得偷工减料。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企业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五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十条 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企业应当修复。
*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十二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和其他土建,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较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七章法律责任
*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可以处以罚款。
*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追赶本单位等级承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证书承揽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证书的,吊销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三条 设计单位不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四条 企业在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技术标准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证书;造成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和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八条 **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已由*人民共和国*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0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 *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关于
修改《*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十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人民共和国法》 [2] 作如下修改:
将*四十八条修改为:“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
内容
(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0次会议《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修正)
*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有关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者企业在设计或者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降低质量。
设计单位和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五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工模的质量与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五十六条 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生产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