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条 提倡对实行总承包,禁止将肢解发包。
的发包单位可以将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承包单位购入用于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生产厂、供应商。
*三节承包
*二十六条 承包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证书,并在其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
禁止企业追赶本企业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禁止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
*二十七条 大型或者结构复杂的,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
*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肢解以后以的名义分别给他人。
*二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中的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的,主体结构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单位就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禁止单位将其承包的再。
*四章监理
*三十条 国家推行监理制度。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的范围。
*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有关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者企业在设计或者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降低质量。
设计单位和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五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工模的质量与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五十六条 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生产厂,供应商。
**章总则
**条 为了加强对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实施对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三条 活动应当确保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四条 国家扶持业的发展,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五条 从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活动。
*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十四条 从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章发包与承包
**节一般规定
*十五条 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条 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十八条 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款项。
*二节发包
*十九条 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二十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二十一条 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发包给具有相应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十三条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发包给*的承包单位。
*三十二条 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人员认为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企业改正。
监理人员发现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三十三条 实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企业。
*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业务。
*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章安全生产管理
*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已由*人民共和国*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0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 *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关于
修改《*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十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人民共和国法》 [2] 作如下修改:
将*四十八条修改为:“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
内容
(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0次会议《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修正)
*十条 在建的因故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的维护管理工作。
恢复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一年的恢复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许可证。
*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节从业资格
*十二条 从事活动的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条 从事活动的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证书后,方可在其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