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面积不大于100m²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中小学校的教学、老年人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表中“一类”*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中具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仍为住宅;住宅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层面积大于1000m²”的“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3) 本条中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在实际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还是高层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主体为单层,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铺助用房,*四层**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进行防火设计。
(4) 由于实际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明确列入表5.1.1中的,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1) 据统计,我国住宅在全部中所占比例较高,住宅内的火灾荷载及引发火灾的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并呈增加趋势。住宅的公共设施管理比较困难,如能将火灾控制在住宅中的套内,则可有效减少火灾的危害和损失。因此,本规范是在适当提高住宅中套与套之间或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性能基础上,确定了内的设施配置等其他相关设防要求。表5.1.2有关住宅单元之间和套之间墙体的耐火极限的规定,是在房间隔墙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到重要设备间隔墙的耐火极限。
(2) 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而单一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确定整体耐火性能的基础。故表5.1.2规定了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 表5.1.2中有关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规定是对构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的形式多样、功能不一,火灾荷载及其分布与火灾类型等在不同的中均有较大差异。对此,本章有关条款做了一定调整,但仍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某些特殊的设计要求。因此,对一些特殊,还需根据的空间高度、室内的火灾荷载和火灾类型、结构承载情况和室内外灭火设施设置等,经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论证后确定。
(4) 表5.1.2中的注2主要为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规范》GB 50368有关三、四级耐火等级住宅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规定协调。根据注2的规定,按照本规范和《住宅规范》GB 50368进行防火设计均可。《住宅规范》GB 50368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允许建造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允许建造9层,但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比本规范的相应耐火等级的要求有所提高。
(5) 由于裙房与高层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主体的一致,如高层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主体一致等。表5.1.1注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是指,当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5.3.1条、*5.5.12条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的要求确定。具体设计时,要根据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旅馆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的要求确定。
5.1.2 民用的耐火等级分级是为了便于根据自身结构的防火性能来确定该的其他防火要求。相反,根据这个分级及其对应构件的耐火性能,也可以用于确定既有的耐火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