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中“一类”*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中具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仍为住宅;住宅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层面积大于1000m²”的“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3) 本条中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在实际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还是高层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主体为单层,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铺助用房,*四层**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进行防火设计。
(4) 由于实际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明确列入表5.1.1中的,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1 地下、半地下(室)发生火灾后,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燃烧时间长,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故对其耐火等级要求高。一类高层民用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造成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要求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本条及本规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包括附建在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
2 重要公共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产活动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响,需尽量减小火灾对结构的危害,以便灾后尽快恢复使用功能,故规定重要公共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5.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近年来,高层民用在我国呈快速发展之势,高度大于100m的越来越多,火灾也呈多发态势,火灾后果严重。各国对高层的防火要求不同,高度分段也不同。如我国规范按24m、32m、50m、100m和250m,新加坡规范按24m和60m,英国规范按18m、30m和60m,美国规范按23m、37m、49m和128m等分别进行规定。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面积不大于100m²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中小学校的教学、老年人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注:1英加仑=4.5×10-3m³。表中括号内的数值为按公制单位换算值。
表14 日本不同区域储罐储量的限制
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一般标准》JLPA001:2002的规定:**种居住用地范围内,不允许设置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用地区域,设置储罐容量有严格限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地上储罐与**种保护对象(学校、医院、托幼院、文物古迹、博物馆、车站候车室、百货大楼、酒店、旅馆等)的距离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L——储罐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m)
X——液化石油气的总储量(kg)。
在日本,液化石油气站储罐的平均容积很小,当按上式计算大于30m时,可取不小于30m。当采用地下储罐或采取水喷淋、防火墙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按该规范的有关规定减小距离。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物的防火间距,日本的规定也很小:与明火、耐火等级较低的物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非明火、站内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3.0m。
(3)总结了原规范执行情况,考虑了当前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设备制造安装、安全设施装备和管理的水平等现状。液化石油气单罐容积大于1000m³和罐区总容积大于5000m³的储存站,属特大型储存站,万一发生火灾或爆炸,其危及的范围也大,故有必要加大其防火间距要求。
对于木材堆场,采用统堆方式较多,往往堆垛高、储量大,有必要对每个堆垛储量和防火间距加以限制。但为节约用地,规定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如大于25000m³或一个秸秆可燃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且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不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的间距确定。
关于表4.5.1注的说明:
(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发生火灾时,较其他类别的火灾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威胁大,故规定其防火间距按表4.5.1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对堆场威胁也较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2)为防止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飞火引发可燃材料堆场火灾,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的规定增加25%。
4.5.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火灾,威胁较大、辐射强度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与四级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可燃材料堆场着火时影响范围较大,一般在20m~40m之间。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m~10m,近者为3m~4m。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堆场的影响;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的火灾危险性。
5.1.1 民用根据其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和高层民用。高层民用根据其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的分类
表5.1.1 民用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的规定。
5.1.2 民用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室)和一类高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和二类高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