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条 设计单位不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四条 企业在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技术标准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证书;造成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和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八条 **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四十四条 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十五条 现场安全由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十七条 企业和作业人员在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四十九条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
*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单位承担,由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五十一条 中发生事故时,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章质量管理
*六十六条 企业、出借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对因该项承揽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或者违法的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或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十八条 在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证书。
*六十九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
*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擅自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或者企业违反质量、安全标准,降低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章许可
**节许可
*七条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不再领取许可证。
*八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要求;
(四)已经确定企业;
(五)有满足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许可证。
*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过延期时限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的,负责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十条 在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八章附则
*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许可、企业审查和发包、承包、禁止,以及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的活动,具体办法由**规定。
*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小型房屋的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物和古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法。
*八十四条 *房屋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军事**依据本法制定。
*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