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有关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者企业在设计或者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降低质量。
设计单位和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五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工模的质量与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五十六条 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生产厂,供应商。
*七十三条 设计单位不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四条 企业在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技术标准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证书;造成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和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八条 **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三十七条 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的安全性能。
*三十八条 企业在编制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现场对毗邻的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企业提供与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二章许可
**节许可
*七条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不再领取许可证。
*八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要求;
(四)已经确定企业;
(五)有满足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许可证。
*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过延期时限的,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