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考虑当一个储罐发生火灾时,能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同时要便于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多个储罐的布置要求,主要考虑要减少发生火灾时的相互影响,并便于灭火救援,保证至少有一只水枪的充实水柱能达到任一储罐的任何部位。
4.4.3 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要求,主要考虑泵房的火灾不要引发储罐爆炸着火,也是扑灭泵房火灾所需的较小安全距离。为满足液化石油气泵房正常运行,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适当调整。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时,对防火是有利的,为更好地满足工艺需要,对其与储罐的距离可不限。
4.4.4 有关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重要公共和其他民用、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为保证安全,便于使用,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管理组协商后,将有关防火间距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作详细规定,本规范不再规定。
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储罐,当设置在**的独立物内时,通常设置2个。单罐容积小,又设置在物内,火灾危险性较小。故规定该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以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
表中“一类”*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中具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仍为住宅;住宅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层面积大于1000m2”的“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3) 本条中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在实际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还是高层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主体为单层,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铺助用房,*四层**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进行防火设计。
(4) 由于实际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明确列入表5.1.1中的,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4.5.3可燃材料堆场着火时影响范围较大,一般在20m~40m之间。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m~10m,近者为3m~4m。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堆场的影响;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的火灾危险性。
5.1.1 民用根据其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和高层民用。高层民用根据其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的分类
表5.1.1 民用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的规定。
5.1.2 民用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室)和一类高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和二类高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构件耐火性能、安全疏散和救援等均与高度有关。对于高度大于100m的,其主要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对比情况见表15。从表15可以看出,我国规范中有关柱、梁、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楼板的耐火极限相对偏低。由于此类高层火灾的扑救难度巨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保证**高层的防火安全,将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提高到2.00h。
表15 各国对高度大于100m的主要承重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h)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屋面上停留时的实际需要。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物的上人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5.1.5 对屋顶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面板采用不燃材料,以防止火灾蔓延。考虑到防水层材料本身的性能和安全要求,结合防水层、保温层的构件构造情况,对防水层的燃烧性能及防火保护做法作了规定,有关说明见本规范*3.2.16条条文说明。
5.1.6 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又能不降低的整体防火性能,**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房间隔墙的燃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5) 由于裙房与高层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主体的一致,如高层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主体一致等。表5.1.1注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是指,当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5.3.1条、*5.5.12条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的要求确定。具体设计时,要根据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旅馆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的要求确定。
5.1.2 民用的耐火等级分级是为了便于根据自身结构的防火性能来确定该的其他防火要求。相反,根据这个分级及其对应构件的耐火性能,也可以用于确定既有的耐火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