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条 设计单位不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四条 企业在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技术标准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证书;造成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和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八条 **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总则
**条 为了加强对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实施对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三条 活动应当确保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四条 国家扶持业的发展,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五条 从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活动。
*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已由*人民共和国*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0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 *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关于
修改《*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十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人民共和国法》 [2] 作如下修改:
将*四十八条修改为:“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
内容
(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0次会议《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修正)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四十四条 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十五条 现场安全由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十七条 企业和作业人员在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四十九条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
*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单位承担,由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五十一条 中发生事故时,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章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