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 在建的因故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的维护管理工作。
恢复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一年的恢复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许可证。
*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节从业资格
*十二条 从事活动的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条 从事活动的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证书后,方可在其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的,负责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十条 在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八章附则
*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许可、企业审查和发包、承包、禁止,以及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的活动,具体办法由**规定。
*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小型房屋的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物和古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法。
*八十四条 *房屋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军事**依据本法制定。
*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四条 从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章发包与承包
**节一般规定
*十五条 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条 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十八条 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款项。
*二节发包
*十九条 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二十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二十一条 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发包给具有相应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十三条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发包给*的承包单位。
*七十三条 设计单位不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四条 企业在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技术标准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证书;造成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和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八条 **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四十四条 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十五条 现场安全由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十七条 企业和作业人员在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四十九条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
*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单位承担,由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五十一条 中发生事故时,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章质量管理
*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有关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者企业在设计或者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降低质量。
设计单位和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五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工模的质量与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五十六条 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生产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