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标准
根据《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勘察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勘察相应专业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
件1: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勘察项目规模
划分表)。
(二)勘察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岩土、水文地质勘察和测量。
(三)勘察分为三个类别:
1、勘察综合
勘察综合是指包括全部勘察专业的勘察。
2、勘察专业
勘察专业包括:岩土专业、水文地质勘察专业和测量专业;其中,岩土
专业包括:岩土勘察、岩土设计、岩土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分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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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勘察劳务
勘察劳务包括:钻探和凿井。
(四)勘察综合只设**。岩土、岩土设计、岩土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设甲、
乙两个级别;岩土勘察、水文地质勘察、测量专业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勘察劳务不分
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
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对注册土木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师的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1专业设置中规定的
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1。
(六)申请两个以上勘察专业时,应同时满足附件1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
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岩土专业,即可承担其范围内相应的岩土治理业务;具有岩土专业**资
质或岩土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中任一项**,即可承担其范围
内相应的岩土咨询业务。
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