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勘察专业
1、**
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勘察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丙级规模的勘察业务。
(三)勘察劳务
承担相应的钻探、凿井等勘察劳务业务。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中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考核要求:
“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并从事勘察实践8年以上;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二)海洋勘察标准另行制定。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
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承担业务范围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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