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的资料及文件**过规定期限 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过规定期限 7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许可、企业审查和发包、承包、禁止,以及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的活动,具体办法由**规定。
*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小型房屋的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物和古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法。
*八十四条 *房屋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军事**依据本法制定。
*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