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利于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由于劳动者的无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解除(如因为不胜任工作、非因工疾病原因等)可能导致对其他员工产生负面影响,专业机构(劳务公司)专业性和对劳动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帮助用人单位摆脱上述困境,或风险在发生之前就由于有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得到了化解。
7、有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职能的变化,专业的劳动**监督有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劳务公司不论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还是从专业的劳动**政策认知上都能起到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的作用。专业的劳务公司的从业人员往往有很好的专业功底和多年从事劳动**工作的背景,是用人单位所不及的。因此从规范和健全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尤其是劳动关系方面的人力资源工作劳务公司能起到顾问和指导的作用;更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用人单位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上,放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上,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及合理配置。
8、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用人灵活性和劳动法律保护对其制约的解缚性。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五章*二节
*五十八条 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较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五十九条 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协议。
*六十条 单位应当将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六十一条 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