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设计、、验收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 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当在同一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一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1.0.5 本条规定要求设计师在确定设计的防火要求时,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及其使用功能的特点和防火、灭火需要,结合具体及当地的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救援力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设计中,不仅要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更要正确处理好生产或功能要求与安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