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和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五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工模的质量与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五十六条 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生产厂,供应商。
*五十八条 企业对的质量负责。
企业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不得偷工减料。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企业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五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十条 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