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本规范所规定的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公共、居住等民用,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与一般工业或民用有所不同。本规范只对上述或的普遍性防火设计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
1.0.3 对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由于这些内的物质可以引起剧烈的化学爆炸,防火要求特殊,有关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等规范中有专门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这些或。
1.0.4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