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中小学校的教学、老年人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构件耐火性能、安全疏散和救援等均与高度有关。对于高度大于100m的,其主要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对比情况见表15。从表15可以看出,我国规范中有关柱、梁、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楼板的耐火极限相对偏低。由于此类高层火灾的扑救难度巨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保证**高层的防火安全,将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提高到2.00h。
表15 各国对高度大于100m的主要承重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h)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屋面上停留时的实际需要。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物的上人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5.1.5 对屋顶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面板采用不燃材料,以防止火灾蔓延。考虑到防水层材料本身的性能和安全要求,结合防水层、保温层的构件构造情况,对防水层的燃烧性能及防火保护做法作了规定,有关说明见本规范*3.2.16条条文说明。
5.1.6 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又能不降低的整体防火性能,**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房间隔墙的燃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5.1.1 本条对民用根据其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安全与保证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 对民用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分为居住和公共两大类,其中居住包括住宅、宿舍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外,其他类型居住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分为住宅和公共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和单层、多层民用。
(2) 对于住宅,本规范以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又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
对于公共,本规范以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的标准。在高层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定为一类。例如,将医疗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需严格控制使用。
5.1.7 本条对民用内采用金属夹芯板的芯材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规定,有关说明见本规范*3.2.17条条文说明。
5.1.8 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同时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5.1.9 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其节点缝隙和明露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被忽视,而这些部位却是保证结构整体承载力的关键部位,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在经过防火保护处理后,该节点的耐火极限要不低于本章对该节点部位连接构件中要求耐火极限较高者。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的位置、防火间距、车道和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5.3可燃材料堆场着火时影响范围较大,一般在20m~40m之间。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m~10m,近者为3m~4m。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堆场的影响;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的火灾危险性。
5.1.1 民用根据其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和高层民用。高层民用根据其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的分类
表5.1.1 民用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的规定。
5.1.2 民用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室)和一类高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和二类高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