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准。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2设计人责任
*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文件
5.1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5.2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技术条件;
5.3 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红线、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通知书;
5.4 符合设计要求的1:500现状地形图(dwg格式电子文件);
5.5 符合设计要求的现状及规划综合管网资料,道路规划资料(dwg格式电子文件);
5.6 经审查合格的地质勘察报告;
5.7 其他基础资料(详设计所需资料清单)。
*六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时间 |
1 | 设计方案(说明、平面图、大样图) | 3 | 2018年11月4日 |
2 | / | / | / |
3 | / | / | / |
*七条 费用
7.1 经双方商定,本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下浮 / %,以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建安费为基准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