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二个以上设计行业时,应同时满足附件2中相应行业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申请二个及以上设计类型的设计专业时,应同时满足附表2中相应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设计专项标准的具体考核指标由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制定。
(七)具有设计的企业,可从事证书范围内的相应总承包、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八)具有设计综合的企业,满足相应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员要求后,可以准予与设计**行业(专业)相应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
(九)本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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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综合**
承担各行业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专业及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证书许可范围内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业务。
(二)设计行业
1、**
承担本行业建设项目主体及其配套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及其配套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三)设计专业
1、**
承担本专业建设项目主体及其配套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及其配套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