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木结构防火标准,开展木结构的火灾危险性和木结构构件的耐火性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等标准协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的防火设计要求。
12、对原《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与工业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火门等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面积要求,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研究所、四川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